AS-020.老员工忠诚度高,但是能力差,还不愿意接受新事物,应该怎么管理?武汉爱思-6R自运营AS-020.老员工忠诚度高,但是能力差,还不愿意接受新事物,应该怎么管理?武汉爱思-6R自运营2
发表时间:2022-03-11 14:39 AS-020.老员工忠诚度高,但是能力差,还不愿意接受新事物,应该怎么管理?武汉爱思-6R自运营
【案例】我们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,已经十几年了,老员工占了40%以上,都是跟我至少10年了。现在公司发展了,从散货物流转到专业化物流,主要是高端电子产品运输,从物流行业转到电子元件贸易,从以人工为主的劳动方式转到智能化仓储物流。原来一大批老员工包括中层干部跟不上公司发展需要,能力提升空间有限,还不想学习,甚至出现了排挤新员工的现象。辞掉吧,情感上过不去,不辞掉吧,发挥不了作用,还担心把团队带坏了,该怎么办呢?
武汉爱思-6R自运营【解答】不能“一刀切”,区分不同情况,采取不同方式,还要选对时机。
目前,很多中国企业到了团队迭代的时候,老员工作为公司创业元老为公司立下了汗马功劳,但是他们今天跟不上时代和公司的发展了,走留问题让许多老板陷入了困惑。辞掉会被员工认为“卸磨杀驴”,在人情化的社会中会遭到道义上的谴责;留下这些人,老经验与思维方式又适应不了新的要求,新员工也没有成长的机会,公司发展受阻,这是一道两难选择题。这个问题比较复杂,需要我们本着对老员工负责的态度,细分人群类别,根据不同情况,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,从能力与价值观两个维度分析。
老员工一般分四类:第一类能力强,价值观好,愿意学习,不断追求卓越,这类老员工是公司的核心骨干,必须重用;第二类是能力不强,也不想学习,但是价值观很好,可以培养使用;第三类能力不强,价值观不合,也不愿意自我改进,先边缘化,再不行的要淘汰;第四类能力强,但是价值观相反,起阻碍和破坏作用,要立即劝退。
(1)能力不强,也不想学习,但是价值观很好的,可以培养使用。对这类老员工,还是要以鼓励为主,不抛弃不放弃,提供各种机会让他们学会新知识和技能。他们之所以不愿意学习,是因为他们有自卑感,觉得自己年龄大了,学不会了,就这样吧,你们不要逼我,我没有学习能力。老板要懂得,今天老员工跟不上了,学习没有信心了,我们要负一半的责任,是我们过去只重使用没有培养,没有给他们充电,时间长了,他们过去的经验与知识陈旧了,没有及时更新才造就了今天的局面。要讲清不学习的职业风险,要逼他们学习,要想方设法让他们树立信心。上策是学习、提升,再派到重要的岗位上去。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这个人真的没有成长空间了,到“天花板”了,这也是事实,因为不是所有人都一直可以提升。可能是因为当时招聘时没有考虑他们的成长性,急于用人,抓来就用,一用就是很多年,想让他成长太困难了,这该怎么办?要找他们谈话,公司要调换工作岗位,如果心态好,愿意接受就好好合作,如果不接受就友好分手,分手时不要亏待这些老员工。
(2)能力不强,价值观不合,也不愿意自我改进的。这类人如果教育不过来,就先边缘化,不要占着关键岗位。公司不养“闲人”,不创造价值,就是人力成本。这类老员工是变化的一批人,他们最初不是这样,当初他们也是敬业、勤奋、自觉,那为什么会变成这样呢?当然有公司的问题,但主要还是自己的问题,人是会变化的,他们把自己目前的境遇归结为公司对他们不好,归结为别人对他们不好。心气很高,能力又不行,时间长了,心态就扭曲了,抱怨、愤怒、自弃、无奈……一身的负能量,这类人很难帮助他们改变。对待这类人,要先边缘化,不给他们重要的岗位,让他们有自知之明,自己走最好,如果长时间不走,也不反省,公司就要跟他摊牌,当然还是要好说好散,合情、合理、合法地分手。
(3)能力强,但是价值观相反,起阻碍和破坏作用的,要立即劝退。什么叫价值观相反?就是人品不好,损人利己,拉帮结派,带头破坏制度,在公司里横行霸道,有的人甚至背着公司,利用公司的技术和客户资源自己在外边做生意,还有的人利用职权虚报冒领,贪污公司的钱财,侵害股东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这已经不是道德问题了,已经是涉嫌违法了。这种人必须要辞退,即使公司遭受一定的损失也要辞退,因为这种人能力越强破坏力越大,如果不早些清除,后患无穷,企业要付出惨重的代价。他们存在一天,对其他员工就伤害一天,因为大家对他们敢怒不敢言,你会发现他们欺上瞒下,打压异己,架空老板,这种有才无德之人就是公司的“定时炸弹”。
你有什么样的人才观,你的身边就会聚集什么样的人,根本问题在我们老板身上,反省自己在用人问题上的失误,一切还都来得及。在对待老员工的问题上切忌“一刀切”,要分清不同情况,采取不同的方法。但是有一点,公司总是要前进的,任何力量也不能够阻挡公司前进的步伐,你迁就少数阻碍公司发展的人,就是对大多数进步的员工不负责任,所以只要你想对大多数员工负责,你的内心就会变得非常强大。
最后要强调,解聘也好,开除也罢,必须严格遵守《劳动合同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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